消防规备字[ 03 ]号
关于《关于本市范围内建筑工程竣工验收
消防设施检测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备案报告
市公安局:
现将我局07年3月23日发布的《关于本市范围内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设施检测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5份及起草说明、制定依据各1份报请备案。
上海市消防局
2007年4月7日
沪消〔2007〕44号
各有关单位:
自2006年1月1日以来,本市实施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内部装修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的消防设施检测制度,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为认真落实此项改革制度,进一步有效提升消防行政效能,保障建筑工程消防设施的质量,现就本市范围内建筑工程消防设施检测工作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检测机构的业务范围
受建设单位(包括产权单位、使用单位,下同)委托,对本市范围内建筑工程项目的自动消防设施实施检测:
(一)一级检测机构可承担所有建筑工程消防设施的检测业务。
(二)二级检测机构可承担总建筑面积在20000m2以下建筑工程消防设施的检测业务。
(三)党政机关、标志性建筑以及由市级规划部门批准的重要工程的消防设施检测业务应由一级检测机构承担。
(四)尚无国家、地方标准的复杂自动消防设施的检测业务应由一级检测机构承担。
二、检测验收的基本程序
(一)建筑工程消防设施检测必须由建设单位委托。
(二)建筑工程竣工经消防设施的施工单位出具调试开通报告和自验合格证明后,建设单位方可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三)接受建设单位委托后,检测机构应对消防设施的质量性能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四)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建设单位方可向公安消防部门申报消防验收,并应同时提交检测合格报告。
(五)经确认建设单位提交的检测合格报告等资料合法、有效后,公安消防部门方可受理验收申请,并应视情对经检测合格的消防设施进行现场抽查。
三、公安消防部门应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进行审查。对存在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违法行为的,应责令其改正,并予以处理。
四、其他方面应仍按我局《关于在本市范围内实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设施检测制度的通知》(沪消[2005]491号)执行。
二○○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关于《关于本市范围内建筑工程竣工验收
消防设施检测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说明
自2006年1月1日以来,本市实施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内部装修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的消防设施检测制度,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为认真落实此项改革制度,进一步有效提升消防行政效能,保障建筑工程消防设施的质量,根据形势发展需要,现就本市范围内建筑工程消防设施检测工作的若干问题,特提出本意见。
[注:该说明是指行政规范性文件报请审核时,法制机构或者起草部门就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所作的说明,内容包括: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问题;拟采取的措施或者将要实施的制度;起草中的分歧意见及其处理方法]
制定依据: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2、《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
3、GB50116-9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2005年版);
5、《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GA503—2004;
6、《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调试技术规定》(沪消发〔2002〕297号);
7、《上海市建筑自动消防设施安装调试质量检验规程》;
8、《关于在本市范围内实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设施检测制度的通知》(沪消[2005]49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