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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原因不明可依公平原则分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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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原因无法查清时,公安消防机构通常运用“排除法”来认定火灾事故原因。在无其他证据明确责任划分的情况下,法院可依公平责任原则分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期推送一则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火灾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分析在起火原因无法查清时,运用“排除法”认定火灾事故原因时,依公平责任原则分担民事赔偿责任。

 

案情事实:

2010年9月21日,陈某与吴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陈某租赁吴某库房存放灯具等货物,并约定租赁期限3年,年租金5.2万元等内容。此后其在租用的库房内存放了灯具及其他配件产品。2013年6月23日,陈某租用的灯具房屋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300平方米,火灾烧损部分门窗、家电、灯具、灯具配件及电动自行车一辆,未造成人员伤亡。

 

西安市未央区公安消防大队对此起火灾作出火灾事故认定:“起火部位位于一层灯具库房内南侧,起火原因排除放火、自燃、吸烟、静电等致灾可能,但不能排除电气线路故障或外来掉落火源引燃灯具纸质包装箱引发火灾的可能。”事后,双方因事故损失赔偿等发生纠纷,陈某将吴某起诉至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公安消防部门运用“排除法”仍无法查明火灾事故原因的情况下,受损方主张损害赔偿的责任认定问题。

 

法律分析:

公安部《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对起火原因已经查清的,应当认定起火时间、起火部位、起火点和起火原因;对起火原因无法查清的,应当认定起火时间、起火点或者起火部位以及有证据能够排除和不能排除的起火原因。”本案中,在火灾事故发生以后,公安消防部门作为法定的火灾原因认定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了查看,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也提取了现场包括灯具残骸和电路系统在内的证据进行了分析,认定本案在起火原因的认定上,明确排除了放火、自燃、吸烟、静电等致灾可能,认定引起火灾的原因不能排除:一是为电气线路故障;二是为外来掉落火源,而该两种原因都与吴某出租的库房有关。同时,吴某出租给陈某的库房电线老化,曾多次发生短路起火。本次火灾事故发生后,在公安消防现场勘验前,吴某擅自拆除清理起火点的电线、电器闸刀等,破坏事故现场,经其制止无效后经报110出警才制止。另外,库房顶部用铁皮搭建,四周缝隙大,且与楼上吴某等人居住房屋过道相连,不能有效阻却外来物品掉入库房内。

 

基于上述分析,吴某出租的库房因达不到相应的设计标准而引发火灾,虽然《火灾事故原因认定书》中没有明确吴某的事故责任,但其仍应对此事故负有相应的民事责任。依据我国《合同法》关于租赁合同的相关规定,出租人应当定期对房屋进行检查维修,使房屋处于正常的可使用状态,并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对承租人使用房屋的影响。因没有及时维修房屋而造成的任何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出租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人民法院适用民法的公平原则,我国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出租人(即被告)吴某对因火灾造成的承租人(即原告)陈某财物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文中案例选自中国裁判法律文书网。

信息来源:消防法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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