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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隆多商场大火案获法院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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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10月11日凌晨2时许,麦当劳杨庄餐厅甜品操作间内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在充电过程中发生电气故障,引起喜隆多购物中心发生火灾,过火面积共计3800余平方米,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估算值为人民币1308.42万元,灭火过程中2名消防警官牺牲。



近日,石景山法院对石景山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某某、刘某等五人重大责任事故案(10.11喜隆多商场大火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刘某

作为喜隆多消防中控员,在发现中控主机异常时按消音键了事,发现火灾报警后,未及时将消防设置从手动变为自动状态,延误灭火时机。

被告人陶某某

作为火灾当日喜隆多的夜值经理,发现火情时,未有效监督和指挥中控员的行为,应急处置不及时。

被告人李某某

作为麦当劳餐厅总经理,没有组织员工消防演练和排除消防设施安全隐患。

被告人陈某某

作为杨庄餐厅案发当日的值班经理,未采取及时有效的应对措施组织员工对火灾进行初期扑救,错失灭火最佳时机。

被告人齐某

作为喜隆多购物中心负责人及消防安全管理人,长期安排中控室夜间一人值班造成安全隐患,没有对夜值经理及中控员进行消防培训,致使相关工作人员在发现火灾后配合失当,不能有效应对。

石景山法院根据五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五人均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陶某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李某某有期徒刑3年,陈某某有期徒刑2年,齐某有期徒刑2年。




信息来源:北京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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