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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使他人冒险作业引火灾一会所负责人被拘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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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烟台开发区阳光嘉园小区某休闲会所三楼内发生火灾,开发区消防大队长江路中队立即出动将火扑灭。火灾造成一人受轻伤,过火面积约30平方米,烧毁门窗等物品。经统计,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为2000元。

 在火灾现场扑救和现场勘验过程中,开发区消防大队火灾调查人员发现,火灾现场有一具液化气瓶、一具氧气瓶。事发蹊跷,经过大队火灾事故调查并对现场人员讯问后,民警发现起火原因为三楼进行气焊施工,气焊产生的火星引燃了酒吧内的隔音棉,引发大火。

  消防大队将案件移交福莱派出所后,所内民警通过调查,进一步掌握了火灾发生的细节:丁某为该休闲会所的负责人,最近因经营不善欲拆除装修材料转让会所。委托劳务中间人林某为其寻找相关人员对会所内东侧楼梯间三楼铁板进行切割,林某又找了并没有获取电气焊相关执业资格证的刘某。5月2日,丁某、刘某携带一套电气焊设施抵达会所,经过协商后,丁某、林某要求刘某对会所内东侧楼梯间三楼铁板进行切割,切割过程中产生火星引燃二楼隔音棉发生火灾并导致刘某受伤。

 作为直接责任人的丁某,指使他人冒险作业,致使发生火灾,造成无证施工人员刘某被烧伤,后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这一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情节较为严重,  民警依法对丁某给予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根据《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其中第一项中规定:(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本项就是对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行为的处罚。



信息来源: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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