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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 重点整治建筑消防设施等10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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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和全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摸清全市高层建筑底数情况,全面排查整治火灾隐患,有效预防和遏制火灾事故发生,北京市公安局决定从即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在全市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紧密依靠各级党委政府,积极联合行业部门,充分发动社会力量,全面摸清全市高层建筑情况、督促落实责任、查改隐患问题、提高管理水平、严防火灾事故,全力确保首都消防安全形势持续平稳。

 治理范围:(一)已投入使用的高层建筑;(二)新、改、扩建(含外保温施工改造)的高层建筑。

 治理重点:

 1、建筑外墙外保温材料。高层建筑违规采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高层建筑外墙外保温防护层破损开裂、脱落,未将保温材料完全包覆;

 2、建筑消防设施。高层建筑未按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消防设施或设置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建筑消防设施故障、损坏或瘫痪,不能保持完好有效。消防控制室设备故障,控制功能及联动运行不正常;

 3、安全疏散设施。疏散楼梯、安全出口数量、疏散楼梯间设置形式不符合标准;避难层(间)堆放杂物或擅自改变用途。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防火门损坏或构件缺失影响防火防烟功能;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楼层指示标识的设置位置、数量、照度等不符合标准。疏散走道、楼梯间内部装修材料不符合标准;

 4、管道井电缆井、管道井等管井未独立设置,井壁耐火极限达不到1.00h,管井检查门未采用丙级防火门,电缆井、管道井未在每层楼板处进行严密封堵,电缆桥架等未在防火分隔处采用有效措施进行防火封堵。管道井内堆放杂物或占用,管井井壁、检查门破损,日常维护管理不到位;

 5、电气燃气管理。电气线路乱拉乱接或敷设不符合规范,电气设备容量负荷超标或安装不规范。消防用电负荷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未落实任何情况下不得切断消防电源的安全保障措施。使用燃气的场所、部位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燃气管线、燃气用具的敷设、安装等不符合相关安全技术标准;公共建筑使用燃气部位未设置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和紧急切断装置。对电气、燃气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检测等管理措施不落实。用火、用电、用气不规范。动用明火作业时,未落实现场监护和安全措施。是否结合本地智慧用电安全管理系统、智能燃气管理系统建设,对高层建筑安全用电用气实施远程监控管理;

 6、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未设立或明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未建立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重点岗位人、特殊工种人员和员工逐级岗位责任不落实。单位消防安全检查巡查不落实,不能及时整改火灾隐患。建筑外墙门窗违规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单位未按标准组建微型消防站,未开展针对性消防训练,不具备“早发现、早处置”的扑救初起火灾能力。单位未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高层住宅建筑未确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对高层住宅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高层建筑是否接入消防物联网远程监控系统和安装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7、超高层及超大型综合体高层建筑。建筑外保温和外墙装饰材料未采用燃烧等级为A级的不燃材料。建筑未落实特殊消防设计及相关针对性技术措施。超高层建筑避难层(间)内堆放杂物或用作除设备间外的其他用途;避难层(间)内违规穿越通风风管、排烟风管、电缆桥架和采用可燃材料包覆的管道。救援、登高场地被汽车、隔离桩等堵塞、占用,或操作上空和救援窗口被架空电线、广告牌等遮挡、阻碍。

 8、新、改、扩建(含外保温施工改造)的高层建筑。外墙保温材料、施工围网燃烧性能等级和施工工艺不符合现行技术规范要求,动火、动焊、防水等施工作业未落实。

 9、护防范措施。超过24米的建高层建筑,未设置临时消防给水系统或临时消防给水系统设置不符合相关技术要求。建筑施工材料未落实分类管理和安全防范措施。

 10、老旧高层居民住宅。电气线路未按要求规范敷设且未采取穿管保护、漏电切断限流等安全防护措施。违规在楼道等公共区域为电动自行车电池充电。安全疏散及消防车通道被占用、堵塞等违规行为。



信息来源:北京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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