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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规律】火灾引发保险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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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检索裁判文书网检索,全国因火灾引起的赔偿案例共54946篇。其中涉及保险合同纠纷案例211篇,具体包括,最高法院2篇,省级高院1篇,中院92篇,基层法院117篇。


 

2009年—2018年度案件数量分布看,每年案件数量不超过50件。案件数量少的存在两种可能:

1、整体看,火灾险投保数量相比其他险种,数量偏少;

2、火灾定损相对困难较大,受灾业户大都能够接受保险理赔。

因火灾引起保险赔偿纠纷前五名:河北、河南、江苏、广东、辽宁


 

与上述数据不同的是,火灾引起全部赔偿纠纷数量居前五名依次为:浙江、广东、河南、山东、江苏,是各地保险业发展水平不同,还是各地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处理方式不同,或者其他原因?有待于深入调查研究。

一审法院判决生效比例较大,只有不到2%的案件提出了再审申请,反映出该类案件中,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错误率相对较低。

相关案例———火灾原因无法确定系自燃保险公司应依约赔偿

原告某亚麻公司长期与被告某保险公司有财产保险合同关系。2014年4月9日,某保险公司制作并向某亚麻公司发放了《财产综合险(2009版)保险单》,二者确立保险合同关系。保险合同约定: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等;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七)自燃、烘焙等;第九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四)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等。

2014年6月10日2时8分许,原告的亚麻仓库起火,安乡县公安消防大队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火灾烧毁亚麻公司亚麻仓库内的亚麻干茎、亚麻棉、开松麻成品等物品,仓库屋顶烧垮,无人员伤亡,经统计,直接财产损失为625.34万元,起火部位为仓库中部堆放的亚麻干茎处;起火原因为亚麻干茎自燃,引燃亚麻仓库内的亚麻及亚麻棉等等可燃物蔓延成灾。

2014年8月12日,被告某保险公司作出拒赔通知书,认为自燃属于保险责任免除范畴,不予赔偿。

2014年8月14日,原告某亚麻公司向常德市公安消防支队提出复核申请。常德市公安消防支队经复核,撤销了原《火灾事故认定书》,并责令安乡县公安消防大队重新作出认定。安乡县公安消防大队作出《火灾事故重新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可以排除雷击、电气线路故障、人为纵火、静电、操作不当、生活用火不慎引发火灾,不能排除外来火种、自燃引燃亚麻仓库内堆放的亚麻、苎麻、开松麻、亚麻棉等可燃物蔓延成灾。经核实,确认原告的损失总额为333.37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安乡县公安消防大队作出的《火灾事故重新认定书》认定原告的亚麻仓库起火原因为不能排除外来火种、自燃引燃亚麻仓库内的可燃物蔓延成灾,意即不能确定起火原因是因库存货物自燃引起的。根据《财产综合险条款(2009版)》第五条约定,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等。因此,某亚麻公司发生的火灾属于保险责任,某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遂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向原告某亚麻公司赔偿保险金233.36万元并驳回原告某亚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来源:曹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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