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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炒锅操作不当引发火灾致死三名学生 派出所副所长被判玩忽职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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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14日,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辽02刑终327号刑事裁定书,维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4日作出的(2017)辽0281刑初624号刑事判决,即被告人XX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简要案情】2016年5月21日,大连市长兴岛经济开发区三堂村三堂街292号发生火灾,位于一家商店二楼的补习班着火,造成三名六年级学生死亡。据了解,洛某怀承租了这套商品房,一楼用于经营小博士商店,二楼转租给金色童年文化培训学校,作为小学六年级培训班教室使用。同时, 洛某怀又在一楼商店搭了个锅用来炸鸡排,向喜欢小食品的孩子们出售。事发当天,被告人洛某怀因有事外出,便指使其父亲洛某信在该商店内使用电炒锅炸鸡排。洛某信因操作不当引发火灾。 火灾发生后,二楼补课的孩子虽然大多通过楼梯或跳窗逃生,但仍有三名孩子被困火海不幸遇难。 

【一审判决】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XX系大连市公安局长兴岛分局长兴派出所副所长兼专职消防民警,负责对警务区的防火安全监督检查工作。2014年6、7月开始,洛某(已判刑)一直在其经营的小博士商店(大连市长兴岛经济区三堂街292号)内违规使用电炒锅炸鸡排对外销售。小博士商店位于被告人XX的警务区内。2015年10月27日,大连市公安局长兴岛分局下发《全区集贸市场和临街商铺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要求各派出所对本辖区内二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外的临街商铺进行排查并逐一备案登记,被告人XX作为消防专职民警,没有按上述方案的要求对小博士商店进行防火安全检查。2015年11月24日,大连市公安局长兴岛分局下发《长兴岛公安分局冬春火灾防控实施方案》,要求各派出所对本辖区内的”七小场所”进行防火安全检查,被告人XX没有按照上述方案对小博士商店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2016年5月21日10时30分许,洛某信(已判刑)在小博士商店一楼楼梯旁用电炒锅炸鸡排,洛某信因故离开电炒锅,待其返回时,电炒锅起火,因洛某信处理不当引起火灾,火灾波及该商店二楼,导致在二楼金色童年培训学校上课的三名学生死亡。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XX负有依法对辖区内消防监督检查单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的职责,也应该完成等法律规定和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XX没有按照大连市公安局长兴岛分局《全区集贸市场和临街商铺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和《长兴岛公安局冬春火灾防控实施方案》的要求对其辖区内的小博士商店进行消防检查,导致小博士商店失火,造成3人死亡的后果。上述后果与XX不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具有因果关系,XX构成玩忽职守罪。判决被告人XX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XX不服,提出上诉。上诉理由是,一审认定事实有误。从法律到辽宁省公安厅的规范性文件均规定公安派出所只对三级消防列管单位以及具有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规模的个体工商户的消防具有监督检查的职责。小博士商店既非三级消防列管单位也非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不属于公安派出所监管的职责范围,其未对小博士商店进行安全检查不属于玩忽职守行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宣告其无罪。

【二审结果】二审法院经审理,对上诉人XX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相关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评判如下:

1.XX是否负有对小博士商店进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职责。上诉人XX作为大连市公安局长兴岛分局长兴派出所主管消防工作的副所长,其职责范围除履行规范性文件确定的常规性工作外,还包括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任务。

虽然根据规定,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职责范围为三级消防列管单位以及具有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小博士商店并不在此之列,但大连市公安局长兴岛分局《全区临街集贸市场和商铺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长兴岛分局冬春火灾防控实施方案》等专项行动方案要求公安派出所对临街商铺、七小场所等逐一进行排查,将小博士商店纳入专项行动的检查范围。且上述《方案》要求与上级规范性文件对公安派出所消防职能的规定并无抵触和冲突之处,应当得到执行和落实。XX作为属地公安派出所主管消防工作的副所长,负有落实上述方案的责任,应全面履行其消防检查职责。故对上诉人及辩护人提出的相关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二审法院不予采纳。

2.XX的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

本案中,引起火灾的直接原因是小博士商店经营人洛某信使用电炒锅加热食用油时操作不当,致油品洒落引燃周围可燃物蔓延形成。但小博士商店经营人长期在文具店内使用电炒锅和易燃制品制作食物没有被发现和整改,这一安全隐患的持续存在是本次火灾形成的先决条件。而主管单位的消防安全检查是消除安全隐患的重要条件。因此,上诉人XX履职不到位的行为与本案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鉴于公安派出所管辖的重点范围是三级消防列管单位及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规模的个体工商户,上诉人XX根据日常工作习惯,对公安分局在专项工作中提出的要求认识不到位,具有一定的客观原因,且火灾直接原因系洛某信操作不当引起。基于此,原审认定其情节轻微并免予刑事处罚适当。

因此,二审法院对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相关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相关裁决】另外,经查询裁判文书网得知,2016年12月26日,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辽0281刑初7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大连长兴岛经济区金色童年文化培训学校法定代表人尹某艳,犯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2017年7月26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辽02刑终13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大连长兴岛经济区长兴岛办事处小博士商店经营洛某怀的上诉,维持原判,即判处洛某怀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律师点评】本案裁决结果,反映出司法机关认定消防监督人员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不但依据消防法规规章,还包括上级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和工作方案。

 

来源: 曹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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