惯例:发生事故,先查清原因,再进行追责。
所以我们的事故调查基本是围绕追责这一模式展开,这个需要反思吗?
1、严肃追究的例子
(1)2013年吉林省长春市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6·3”特别重大火灾事故,19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其中政府机关党员干部11人,另有22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2)2013年山东省青岛“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15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其中政府机关党员干部6人,另有48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3)2014年沪昆高速湖南邵阳段“7·19”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爆燃事故,35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其中政府机关党员干部13人,另有72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4)2014年江苏昆山市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8·2”特别重大爆炸事故,18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其中政府机关党员干部15人,另有35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2、追责,有用,并且不会停止
强化事故问责,是推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的重要举措。尤其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出台之后,生产安全事故对党政领导干部的问责力度加大。
以上四起事故,共有政府机关党员干部48人被追究刑事责任,175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而2015年8月12日天津滨海新区的爆炸事故对党员干部的问责毫无疑问将会更为“惨烈”。
毫无疑问,强化事故后的问责,既表明党和政府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高度负责,更给那些在安全生产问题上仍然存在糊涂认识、侥幸心理、“一岗双责”落实不到位的人敲响了警钟,对所有相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干部都是一次深刻的教育。现阶段、今后一段时间仍然要保持问责的高压态势,有其必要性、有着深远的现实意义和政治意义。
3、单纯追责,作用有限,反思应该开始
(1)我们陷入“事故>查处追究>再发生事故>再查处追究”的怪圈。我们的重大事故调查,基本上是:出事故调查报告,落实责任追究,召开一次紧急会议,开展一次安全大检查,要求“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不留盲区”,然后——结束。套路式、“八股文”式的事故调查处理,没有真正起到“预防事故”、总结教训的作用。
(2)欧美发达国家目前事故调查所普遍具有的理念。事故调查的根本目的不是为了归咎责任,而是要找出事故的真正原因,从中吸取教训和总结经验,及时修正行业标准和管理措施,从而预防类似行业发生类似事故。
(3)事前问责和事后问责。事故后的问责是警示和责任的归咎,而事故前履职的问责,是推进监管履职、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工作到位,进而控制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4)问责的目标和理念要转变,要变重事故后问责为更重事故前问责。“亡羊补牢”式事后问责固然必须,“亡羊”前“补牢”问责,才不致于“亡羊”。问责的根本目的也正在于此。而目前事故前问责几乎为零。
事故后对大批党员干部的问责,除了对干部履职的警示,对事故本身的意义作用是什么呢?事故调查问责理念的强化与事故调查本质理念的弱化的这一不平衡性,亟待解决。
多说一句:火灾调查,是整个消防工作的核心,查什么、怎么查,火调的相关数据向社会开放,让所有人都能从火灾中学到更多,从而减少火灾和伤亡,真的很值得研究。
(资源来源于公众号:钢铁冶金)
来源:靠山屯闲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