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隧道火灾引500多万诉讼纠纷,消防没验收引起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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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子在隧道内发生火灾,把隧道烧坏了不少,高速公司将车主告上法庭,但车主发现:这隧道未经消防验收就投入使用……

  1、案件基本情况

  (1)火灾时间。2016年4月25日0时25分许。

  (2)火灾地址。沈海高速福建泉州路段大坪山隧道内。

  (3)火灾原因。田小华驾驶的赣L07877号重型厢式货车沿沈海高速公路由泉州往厦门方向行驶至大坪山隧道内(右侧隧道)时,赣L07877号货车右后轮起火。具体原因经调查为:赣L07877号货车第三轴右侧主轮车轮阻滞即制动鼓与制动蹄机械摩擦发热而引燃轮胎,酿成火灾。


 

  (4)火灾损失。火灾烧毁赣L07877号解放牌重型厢式货车一部、塑料袋装聚丙PP颗粒19吨,造成沈海高速泉州段大坪山隧道A道货车道结构严重受损,隧道内过火、烟熏面积2500㎡,,隧道二衬混凝土剥落严重,隧道照明、消防、交安、监控、通风设施损毁严重,无人员伤亡。经统计,直接财产损失为6832182.58元。


 

  2、高速公司状告车主的官司

  (1)一审。高速公司将车主、驾驶员、车辆挂靠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隧道损失。泉州市洛江区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150万零100元,车辆挂靠公司辉煌物流赔偿其余的390多万元,车主陈川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上诉。车主陈川鸿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状中表示,一审庭审时福建高速一方当庭承认大坪山隧道所在路段竣工后并未经消防部门验收,违法《消防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因此福建高速存在过错,对火灾造成的损失负有一定责任。

  (3)二审。二审法院未支持车主的上诉,维持原判。

  3、争议,隧道是否要经过消防验收?

  (1)《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该规定14条表述“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第五款:(五)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2)消防支队答复不属于。一审法院就此向泉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发函咨询,高速公路隧道工程是否属于上述“特殊建设工程”,泉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回函称不属于。

  (3)国务院安委会消防咨询专家、省政府应急管理专家组成员孙伯春。现实中他还没有遇到过这种问题,各省市情况不同,会对建筑、交通设施的消防验收工作作出具体的规定。

  案子还没完,车主还准备去高院上诉。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目前交棒于住建部门。工程未验收时发生相关火灾,如何追究责任、如何应对民事诉讼,这样的问题将会一直存在。

 

 

来源:靠山屯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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