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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声音 | 全国人大代表陈靖:建议加强电动自行车锂电池源头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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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2019年,我国电动自行车完成产量2700万辆,社会保有量世界第一。有数据显示,2021年因交通工具电动助力车(三轮车、自行车)火灾,以及交通工具以外的其他各类场所蓄电池故障(热失控)原因发生的火灾共17885起、死60人、伤222人、直接财产损失19351.1万元。


全国人大代表陈靖调研了解到,目前仅上海全市电动自行车保有量已超过1000万辆,近五年年均上牌量为120万辆左右。电动自行车经营商户3100余家。由于缺乏制度供给,特别是强制的标准和认证不够,管理部门虽非常努力监管和服务,但困难不少。从上海市的执法实践来看,查处经营性违法“拼、加、改”装锂电池行为是当前打击的重点,但取证、查处难,即使发现超标蓄电池,也存在违法行为难判定、案值低等无法从严处罚等,导致电池非法改装、以旧充新等违法行为难以禁绝。


他分析,产品设计源头上存在安全隐患,标准约束力不足。目前,电动自行车新国标明确了产品的3C强制性认证,但只适用于整车认证,不包括针对蓄电池的专门认证。电动自行车用锂电池生产标准依据的是2019年施行的《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国家标准》,但这只是一个国家推荐性的标准,并不是一个强制性标准。虽有“蓄电池防篡改”条款,但部分生产企业为迎合市场不合理需求,设计生产了大量预留改装空间的车型(例如踏板区域有一定厚度且内部中空,极易加装改装锂离子蓄电池),车辆限速装置易拆除,车辆没有超速断电功能。


“电动自行车是市民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直接关系到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他呼吁,尽快对《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进行修订,增加对锂离子蓄电池的过充保护和短路保护要求以及车辆应当具备超速断电功能的要求,改进产品设计,完善“防篡改”要求,从技术上消除电动自行车违规改装改造空间;制定电动自行车用蓄电池的国家强制性标准,整合已有的电动自行车用锂电池推荐性标准(QB/T 2947.3—2008、GB/T36972—2018),修订为强制性标准,推动电动自行车用锂电池充电标准、协议、接口的统一。


他强调,聚焦生产和认证源头,开展全国范围专项整治。建议市场监管总局聚焦电动自行车生产环节,组织开展全国范围内的专项整治,重点强化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加强对实施机构、生产和销售企业的监督检查,确保产品一致性。进一步完善认证规则,将蓄电池的过充保护和短路保护等关键指标纳入认证要求。对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强化质量监督,加大监督抽查力度,严厉打击生产和销售“三无”以及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他指出,要疏堵结合,正视合理需求,鼓励电动自行车及锂电池产品升级迭代,满足多承载、长续航的现实需求。建立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全流程、全生命周期闭环信息管理流程。对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产品赋码,并与非机动车登记管理系统的电动自行车牌照信息进行绑定,逐步推广电动自行车电子牌照,构建产品及运行数字化追溯链,方便销售者和管理者对产品信息一致性进行核验。


另外,陈靖还建议,在《消防法》中进一步明确消防救援机构和应急管理部门、住建部门、公安派出所的职责分工和边界,完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消防监管格局。

消防数字化管控能力越来越重要,相关部门充分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对风险隐患数据进行科学高效研判、预警和快速响应处置。比如消防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可以实时、动态掌握消防信息,提高社会单位火灾防控水平,增强消防部门日常监管能力和灭火救援能力。“但目前在消防领域的运用还不够广泛。”陈靖说。

他建议,对消防安全数字化、精细化、智能化预警管控作出全面规定。比如加强物联网感知设备建设和数据共享,推行在线监管、远程监管、移动监管和预警防控等非现场管理方式。建立重大火灾风险监测预警系统,运用大数据算法等数字技术提高消防安全风险综合监测、风险早期识别和预报预警能力。

目前,《消防法》仅对火灾公众责任险作了鼓励性规定,社会整体投保意识不强、认可度不高、投保率较低。陈靖认为,究其原因,一方面是部分单位因经济效益差、消防责任人消防意识淡薄,投保意愿不强;另一方面,保险机构也没有建立保险费率和消防安全状况挂钩的调节机制,投保与保障安全没有形成良性互动。在具体实施中,保险公司过分依赖政府部门推动保险业务,过分强调政府类险种的属性,导致社会推广不足。

从上海市以往试点推广情况来看,上海市2008年7月至2011年3月对全市公众聚集场所开展了试点承保工作,2012年开始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广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截至2015年底,全市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累计完成11417件,年均约3000件。从近5年情况看,消防类险种几乎没有新的发展,仅存的火灾公众责任险也处于投保少、投保单位逐年萎缩的状态。

“应该完善火灾公众责任险制度。”陈靖建议,修法时将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从“鼓励、引导”调整为强制投保,并将投保单位范围从公众聚集场所、易燃易爆企业,扩大为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同时,发挥保险机构参与火灾风险评估、火灾事故预防的作用,并明确社会单位保险费率可以和消防安全状况挂钩。

按《消防法》规定,大多数案由的顶格处罚金额只有5万元,处罚力度小,起不到有效的教育惩戒作用。陈靖建议,加大对消防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参照《安全生产法》,适当提高消防违法行为的罚款处罚上限,对拒不改正的,可以实行按日连续处罚,以切实提高违法成本,特别是对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可以采用开放式的处罚规定,如按照相关单位年度销售额来确定罚款比例,以充分发挥处罚的震慑作用。

来源:九派新闻 上海自行车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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