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通告

上海市优质消防工程评选活动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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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和“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施工作业方针,鼓励消防工程施工企业增强质量意识、加强施工管理、争创一流工程、提倡评优扶优创优,推动消防工程质量的整体提高,促进本市建筑消防设施功能的完备良好,提升城市消防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市消防协会章程》和《上海市消防协会消防产业分会工作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市优质消防工程评选活动”是上海市消防产业消防工程施工类的质量评比活动,每年举办一次。每次的名称可另拟。

   第三条  评选活动由在沪施工的消防工程施工企业自愿申报参加,在上海市消防局的指导下,在上海市消防协会的领导下,由上海市消防协会消防产业分会(以下称消防产业分会)组织实施。

第二章     评选范围、申报条件

   第四条   凡已接近工程竣工或已获得公安消防监督部门验收合格意见书,或经备案已经交付使用,并至今年9月30日为止消防系统尚在工程质保期内或虽已超过质保期但仍由原施工安装的消防公司负责维保的建筑工程,都可参加评选。

  • 评选分系统综合评选和系统单项评选两类。参加系统综合评选的工程必须同时具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其他各项可自由选择。参加系统单项评选的工程必须是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自本次评选始,取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单项评选。

一、评选范围。

一级施工资质项目: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200个探测器以上):

(1)系统布线;(2)报警性能;(3)联动性能;(4)设备安装。

   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800个喷头以上,同位上下喷头以1个计):

(1)给水管网;(2)供水设备;(3)报警设施;(4)喷头;(5)泄压、减压装置;(6)水流指示器;(7)流量、压力状况。

   3、 室内消火栓系统(20个箱子以上):

  (1)给水管网;(2)消火栓及其箱体;(3)供水设备;(4)泄压、减压装置。

   4、 气体和干粉(保护面积50平方米以上含50平方米),泡沫自动灭火系统(保护面积100平方米以上,含100平方米):

   (1)贮药间及钢瓶、气压、储罐等动力装置;(2)集流管、高压软管、配管等输送系统;

   (3)喷嘴;(4)控制及报警器;(5)其他相关设施。

5、 防火卷帘(3组或30平方米以上):

   (1)板材;(2)轨道;(3)电动机;(4)联动性能。

   二级施工资质项目:

   原则上按一级施工资质项目的50%。

   二、系统综合评选和系统单项评选可都报也可只报其中之一,但一个系统只可报一次,不得既参加系统综合评选又参加系统单项评选。

   第六条   评审标准。依照国家消防工程验收标准和上海市地方规程,参照《建筑自动消防系统安装指南》。

   第七条   评选以工程安装质量为主,同时也包括后期服务等方面。

   第八条    工程质量内容:

   一、参加工程的类别、范围、规模应与企业施工资质相符合;

   二、参评工程项目有有效施工合同;

   三、工程项目有项目管理机构;

   四、作业人员符合持证上岗要求;

   五、购置的消防设备、材料须符合国家、上海市及行业的标准和规定,且符合国家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暂无国家、上海市及行业标准的新产品,须符合国家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要求);

   六、凡使用上海市消防行业推荐产品的,酌情予以加分。

   七、工程安装规范,功能完善,外表整齐、光洁美观,便于操作和维修。

   第九条   后期服务内容:

   一、工程移交时将资料和系统情况向使用单位或使用人员交代清楚;

   二、在工程质保期内执行定期检查、维护制度;

   三、在工程质保期内接到保修电话能及时修理,排除故障。

   四、能为用户解决相关困难或问题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的不得参加本次评选活动:

   一、不符合以上规定条件的;

   二、工程地点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

   三、一个系统有二个或二个以上企业合作施工完成的。

   第十一条   申报参加评选活动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合法的施工资格;

   二、须是消防产业委员会成员单位,并正常履行义务;

   三、二年内无严重不良社会反映,无较大质量事故和重大投诉记录。

第三章      申报程序和资料

   第十二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消防工程评选活动的企业,可向消防产业分会办公室领取或在上海市消防协会网上下载《上海市消防工程评选活动申请表》;

   二、在规定时间内递交申报材料,完成报名手续。  

   第十三条  申报资料:

   一、申报资料总目录(注明各种资料的份数和页码);

   二、《上海市消防工程评选活动申请表》(一式二份);

   三、参评工程、系统的情况介绍(重点介绍有何特点);

   四、参评工程的详细地址示意图;

   五、企业质量管理认证证明(如ISO900等)复印件;

   六、企业工商执照、施工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七、工程承包(或分包)合同复印件;

   八、建设、监理、使用等单位的联系人以及联系方法;

   九、上海市消防学校签发的施工人员培训证书;

   十、相关资料复印件:

   1、消防工程检测报告复印件;

   2、已通过公安消防验收项目的,需递交公安消防监督部门的验收意见书复印件;已报公安消防备案的,需递交备案受理单。

   十一、工程照片和工程所在建筑的建筑照片(可刻成光盘提交);

   十二、凡要求送交的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

   十三、所有资料都须编页码,用A4纸汇编装订成册。

第四章    评选的方法、程序

   第十四条   评选采取企业报名,资料预审,社会调查,专家实地抽检和综合评判相结合的方法。

   第十五条   消防产业分会办公室根据企业申报的资料进行预审。

   第十六条  调查的信息采集和抽检采取如下方法:

   一、参评单位自我介绍工程情况;

   二、查对工程的文档资料;

   三、听取有关(如建设、监理、使用等)单位及政府监督部门的意见;

   四、专家组实地抽检。

   第十七条  评选程序包括报名、预审、信息调查、实地抽检、终审。

   一、报名。依据本办法第十三条提交资料。

   二、预审。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后,符合评选条件的工程进入下一轮评选程序。

   三、信息调查。对入围工程向有关单位发放《消防工程施工、使用情况调查表》作为评选的重要依据。凡有重要意见和投诉的,予以查正。重要意见或投诉属实的,即取消工程参评资格。通过的工程进入下一轮评审程序。

   四、实地抽检。由专家评审组对候选工程进行实地抽检,抽查以系统功能、安装质量、材料和产品的选用为主要内容,抽检结果与前几轮的情况综合,由专家组给出复评意见,提出终审名单。

   五、终审。活动组委会根据专家评审组提交的提名,审核批准最终获奖工程公示名单。公示名单将通过有关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最终产生优质消防工程获奖名单。

   第十八条 专家评审组由本行业内具有高、中级技术职称、熟悉消防工程技术的专家及有关人员组成。

   第十九条 评审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各个过程都应严格、认真、负责、公平、公正地进行。

   第二十条  评审人员在评审中实行回避制,确保评选公平、公正。

第五章   奖  励

   第二十一条 向消防工程获奖企业和施工企业颁发奖证、奖牌,通报表彰并记入会员单位诚信记录。

   第二十二条 给连续三次获评优质消防工程的单位授予“上海市消防行业标榜企业”称号。已获得“上海市消防行业标榜企业”称号的单位以后给予加星,为星级标榜企业。

   第二十三条 在上海消防网、上海市消防协会网、《新安全·东方消防》杂志、《建筑时报》公布获奖工程和企业。

第六章       费用

  第二十四条   报名费与评审费收费标准:

   一、报名费。凡参加评选活动的单位,应在报送申报材料同时缴付报名费200元。

   二、评审费。根据参选单位资质,在报名同时缴付评审费(包括调查费、公示费、会务费、抽检费、评审费、宣传费、证牌费、证书费、公告费等)后进入以后的评审程序。在以后评审程序中未被评上的将退还参评费用(在初审中落选的,全部退还;在社会评议中落选的,退80%;在复评中落选的退40%;在终审中落选的退30%。)。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由消防产业分会负责制定具体评审标准。

   第二十六条  获奖工程凡出现重大服务投诉或明显质量事故的, 消防产业分会有权撤销该工程所得的荣誉,收回相关的奖励证明。

   第二十七条 获奖企业在评选中和评选以后被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参与评选的资格或收回其获得的相关证、牌,并给予通报。

   第二十八条   活动中如有争议发生,由消防产业分会受理。对消防产业分会的处理结果不满,可向上海市消防协会申诉。

第八章   其    他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消防产业分会负责解释。


                                           上海市消防协会消防产业分会

                                                二〇〇六年三月制定

                                                二〇一三年三月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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