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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在本市范围内开展建筑内部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检验工作的通知

    2009-05-15 13:43     浏览:171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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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火监督部、各公安消防支队,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从源头上防止易燃、可燃材料在建筑工程中大量使用,保障公共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规定,决定从2007年11月1日起,在本市范围内开展建筑内部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检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见证取样检验的定义
      见证取样检验是指根据《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由工程建设单位对建筑内部装修材料进行现场取样,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检验的单位进行检验的行为。
      二、见证取样检验的对象
      见证取样检验的对象主要为纺织织物、木质材料、高分子合成材料、复合材料及其他按规定应当进行见证取样检验的材料(具体材料类别详见《上海市建筑内部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检验告知单》)。
      三、见证取样检验的工程范围
      目前见证取样检验的工程范围为,2007年11月1日以后(含当日)向本市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消防设计审核和工程竣工消防验收的以下建筑工程:
      (一)新(改、扩)建的高层公共建筑;
      (二)新(改、扩)建的地上建筑面积大于3000m2或地下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
      (三)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建筑内部装修工程。
      四、见证取样检验的监督机构
      市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以下简称市消防产品质检站)依法对工程建设单位开展建筑内部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检验工作实施监督,并负责将相关样品送国家级检验中心检验。市消防产品质检站地址:河南中路280号5楼 ;联系电话:63512119转5106。市消防产品质检站接待窗口地址:河南中路280号底楼;联系电话:63512119转5105。
      五、见证取样检验的程序
      (一)公安消防机构的办事窗口在受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请时,应以填发告知单的形式明确告知工程建设单位须进行见证取样检验的材料名称及取样的规格、数量要求。
      (二)公安消防机构在填发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时,应明确告知工程建设单位须主动做好建筑内部装修材料的见证取样检验工作,选用的建筑内部装修材料经检验合格方可安装、投用。
      (三)建筑内部装修材料进入施工现场后,工程建设单位应对其进行现场取样,并报送市消防产品质检站(接待窗口)办理送检手续。经国家级检验中心检验后,由市消防产品质检站向工程建设单位核发《检验结果通知单》。
      (四)送检的建筑内部装修材料经见证取样检验合格后,工程建设单位方可组织安装施工;未经见证取样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工程建设单位不得安装、使用。
      (五)工程竣工后,工程建设单位在申报消防验收或开业检查申请时须提交建筑内部装修材料《检验结果通知单》,公安消防机构经确认其合格、有效后方可受理。
      六、施工现场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消防机构应结合施工现场日常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建筑内部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检验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施工现场安装、使用未依法进行见证取样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建筑内部装修材料的行为,公安消防机构应依法填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督促工程建设单位予以整改。
      工作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消防局防火监督部(技术处)联系。
      附件:上海市建筑内部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检验告知单
                                                                                            
                                                                                                                                  二○○七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