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消防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上海市消防协会(以下简称为本会)。英文名称为:SHANGHAI FIRE PROTECTION ASSOCIATION,缩写为SFPA。

第二条  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是由本市消防科技工作者、消防专业工作者,以及消防科研、教学、企业、中介组织等单位自愿组成和消防重点单位自愿参加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以习近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充分发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促进和谐”的作用。充分依靠全体会员,广泛团结消防科技工作者、消防专业工作者及热心消防事业的各界人士,致力于促进本市消防科学技术进步和消防产业发展,坚持“为国家服务、为社会服务、为行业服务、为群众服务”,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本市的火灾危害。

本会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议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民政局,行业管理部门是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和活动地域:上海市。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七条  本会的任务:

(一)紧紧围绕本市经济社会建设和消防发展,组织开展消防学术交流,促进消防学科发展。

(二)开展消防宣传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普及消防科学技术知识,弘扬消防救援精神,传播消防安全文化,提高从业人员消防专业素质和民众逃生自救技能。

(三)贯彻国家有关消防法规、标准和业内政策,依法开展消防行业自律管理,促进消防业内自律和规范持续发展。

(四)接受委托和邀请,组织开展消防团体标准编制发布和推广实施工作。依法开展消防科学研究和评估、消防科技项目评估、消防科技成果的鉴定、消防技术服务、消防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职业技能资格认定。

(五)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举办消防科技交流、展览、讲座等活动,推广和传播先进消防技术和消防产品的应用。

(六)举办服务消防安全的社会公益事业,开展各种形式的消防科技咨询等社会中介性服务。

(七)发展同兄弟协会、境外消防团体的友好交往和科技交流。

(八)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消防科技书籍、刊物和音像制品,开设消防协会网站,开展消防资讯和信息化服务。

(九)组织或参与本市重大建设项目的消防安全论证和技术咨询。

(十)积极反映消防科技工作者、消防行业和会员的意见和诉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经批准表彰、奖励在消防科技进步和业内自律规范发展中取得优秀成绩的消防科技、专业工作者和企业管理者。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消防学术研究和交流、宣传教育和培训、业务指导和协调、科技咨询和论证、新技术推广、对外合作交流。

第九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自觉维护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二)坚持民主办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建立民主决策、民主选举和民主管理制度,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三)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四)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单位会员一般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代表该单位在本会行使会员的权利、履行会员的义务。一名自然人只能代表一个单位。单位会员调整其代表,须经理事会同意。

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承认本会章程,自愿申请入会,并具备下列条件经批准后成为会员:

(一)自愿加入本会;

(二)承认本会章程;

(三)个人会员:

1、具有中级或相当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职称的消防科技工作者;

2、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有一定工作经验的消防专业工作者;

(四)单位会员:

1、从事消防规划、设计、施工和消防产品生产、销售、维修、检测、咨询服务等,以及与消防相关的科研和教学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

2、支持协会工作的科研、设计、教学、宣传、生产等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3、愿意参加协会活动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个人会员:申请入会的个人提交入会申请表,经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审议批准,由协会秘书处发放会员证牌。

(二)单位会员:申请入会的单位(团体)提交入会申请表,经协会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审议批准,由协会秘书处发放会员证牌。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会员名册、理事名册、常务理事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会议纪要、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五)提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并交回会员有关证书。

会员担任理事、监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等职务的,应按本章程有关规定辞去职务后申请退会。

会员如在两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理事会确认,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取消其会员资格。会员资格被取消,会员担任的相应职务也一并终止。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本会章程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并公示。

会员如对理事会取消会员资格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可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后答复。

第十七条  本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档案,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和监督机构

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本会秘书长为选任制。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到期应召开换届大会。如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同意,决议方为有效。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应提前7个工作日,将大会的主要议题、召开时间、召开地点书面通知各会员代表。

经半数以上理事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如会长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议理事或者会员可推选召集人。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通知全体会员代表并告知会议议题。

会员代表可以委托其他会员代表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每个会员代表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改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程序;

(二)制定或修改章程;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

(四)制定或修改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监事长选举办法;

(五)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八)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九)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每届任期4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起草或修订章程草案,会费标准草案,监事、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办法草案,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或者终止,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五)决定会员的除名;

(六)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八)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7个工作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每个理事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增补理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补选的理事在未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之前,可以列席理事会,但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理事辞去职务,可以向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报理事会同意后,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其理事资格经会员代表大会确认后,自理事会同意之日起失效。

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三、四、五、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召集,提议常务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7个工作日通知全体常务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

常务理事会会议,应由常务理事本人出席。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每个常务理事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未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之前可以列席常务理事会,但没有表决权。

常务理事辞去职务,可以向常务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报常务理事会同意后,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其常务理事资格经会员代表大会确认后,自常务理事会同意之日起失效。

监事会成员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监事、常务理事、监事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根据会议纪录制作会议决议,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会后向全体会员公告,涉及重大事项应抄报登记管理机关及行业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 本会负责人、监事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三)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退休干部和国家公务员,经批准在协会兼职。

第三十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和监事: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的,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继续连任的,须事先经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方可任职。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四)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一般为专职。秘书长应当有较强的事业心与责任感,熟悉社会组织法规政策及相关知识,有良好的组织协调、表达、沟通和创新能力。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常务理事会审批;

(四)向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各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人选;

(五)向会长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

秘书长负责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设立日常办事机构须经理事会同意。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行业管理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三十五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在本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行制定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

分支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名,监事二名。监事应当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热爱社团工作,原则性强,公道正派,敢于和善于提出意见建议。监事由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推荐或从会员中产生并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

监事长由监事会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或罢免。本会负责人、理事、财务和秘书处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监事可以连选连任。

增补监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监事会补选,补选监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补选的监事在未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之前,可以列席监事会,但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监事辞去职务,可以向监事会提出书面申请,报监事会同意后,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其监事资格经会员代表大会确认后,自监事会同意之日起失效。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六)监事长主持召开本会内部矛盾调解会议,协调各方意见形成调解方案(协议),督促调解方案(协议)的执行,必要时可提出解决方案并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监事会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每半年必须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议,可以临时召开监事会。如监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可委托其他监事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的选举和表决,应采取民主表决方式进行,重大事项必须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按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的会费;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服务性收入;

(四)政府资助;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与资助的,应当将接受捐赠与资助及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一条  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得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和福利支出。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等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本会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的福利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具体由常务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从本会收入中支付。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资助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四十四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社会团体票据。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七条  本会进行换届应当进行财务审计,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本会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注销财务审计。

第六章  年度年检、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公开

第四十八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九条 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重大事项报告的相关规定要求和指引,履行报告义务。

第五十条 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决议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四)由于其它原因终止的。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本会的剩余财产,应当在市民政局的监督下,用于公益性或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十四条  本会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清算报告书,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2年2月28日第八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自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