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30日上海市消防协会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上海市消防协会(以下简称为本会)。英文名称为: SHANGHAI FIRE PROTECTION ASSOCIATION,缩写为 SFPA 。

第二条 本会是上海市消防科技和专业工作者、热心消防事业的各界人士,以及消防科研、教学、企业、中介组织等单位自愿组成和消防重点单位自愿参加的学术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民主办会,依法办会。从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对消防安全的需求,适应社团自身发展的规律出发,与消防行政部门密切配合,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充分依靠全体会员,广泛团结消防科技和专业工作者及热心消防事业的各界人士,促进消防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消防行业的规范与进步,促进公众消防素质的提高,促进消防科学技术成果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应用领域的转化,共同致力于消防事业发展,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上海城市的火灾危害,为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服务,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上海市长宁区。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紧紧围绕本市经济社会建设和消防发展,开展消防学术交流,促进消防学科发展。

(二)开展以进社区、进家庭、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为主渠道的多种形式的社会化消防宣传,加强对消防重点单位针对性宣传,普及消防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全社会的消防意识。

(三)贯彻国家有关消防法规、标准和行业政策,配合政府行政监管,发挥行业职能优势,促进消防行业自律和规范持续发展。

(四)接受委托和邀请,承担或参与起草、修订有关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参与消防科技项目的研究和评估、消防工程设计施工及消防技术咨询服务类企业的资质审查和评估、消防科技成果的鉴定、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检测与评估等,为社会提供消防服务。

(五)组织开展消防技术培训、教育与职业认可准入。

(六)举办消防科技交流、展览、讲座等活动,推广和传播先进消防技术和消防产品的应用。

(七)举办服务消防安全的社会公益事业,开展各种形式的消防科技咨询等社会中介性服务。

(八)发展同兄弟协会、境外消防团体的友好交往和科技交流。

(九)编辑、出版消防科技书籍、刊物和音像制品。

(十)组织或参与本市重大建设项目的消防安全论证和技术咨询。

(十一)积极反映消防科技工作者以及消防行业的意见和诉求,维护其合法权益。表彰、奖励在消防科技进步和行业自律规范发展中取得优秀成绩的消防科技、专业工作者和企业管理者。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消防学术研究和交流、宣传教育和培训、行业指导和协调、科技咨询和论证、新技术推广、对外合作交流。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平公正,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三)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和域外会员组成。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承认本会章程,自愿申请入会,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个人会员:

1、具有中级或相当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职称的消防科技工作者;

2、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有一定工作经验的消防专业工作者;

3、热心消防事业、积极支持协会工作,并做出一定贡献的各界人士。

(二)单位会员:

1、从事消防规划、设计、施工和消防产品生产、销售、维修、检测、咨询服务等,以及与消防相关的科研和教学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

2、支持协会工作的科研、设计、教学、宣传、生产等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3、愿意参加协会活动的消防重点单位。

(三)域外会员:

在消防学术上有较高成就,对我国友好,并愿意与本协会联系、交往和合作的域外人员。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个人会员:申请入会的个人提交入会申请表,经协会常务理事会或授权常务副会长、秘书长主持的组织工作会议审议批准,由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二)单位会员:申请入会的单位(团体)提交入会申请表,经常务理事会或授权常务副会长、秘书长主持的组织工作会议审议批准,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三)域外会员:申请入会的域外人员提交入会申请表,经常务理事会审核同意,报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批准,由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具体吸收办法按《上海市科协系统发展域外会员实施细则》办理。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外域会员不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两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触犯刑律或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如对常务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常务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可提交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六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民主选举或协商推选方式产生。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换届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代表大会一般每五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

(三)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制定会费标准;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决定更名、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

会员代表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五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增补理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二十二条 本会根据需要设立必要的办事机构和专业委员会,其负责人由秘书长提名,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专业委员会可根据章程和专业特点,制定工作细则,经常务理事会同意后施行。本会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专业委员会)和代表机构的设立和撤销应报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并向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登记。

第二十三条 为指导和推动本会工作的更好开展,本会可聘请相关领导或知名人士担任名誉会长。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召集会员代表大会,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选举或者罢免协会负责人;

(四)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或者注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申请登记;

(六)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一般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经会长授权和委托或会长不能召集主持时,可由常务副会长召集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需提前五日通知全体理事。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行使授权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总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二、四、五、六、七、八、九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才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条 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本会负责人不得由常务理事会选举和罢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进行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负责人选举可以以差额选举或等额选举的方式进行。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会员代表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纪要和财务报告。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四条 确因工作需要,任职年龄超过70周岁担任本会负责人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的,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三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经会长授权或委托,常务副会长可以行使以上职权。

第三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为专职。秘书长在会长、常务副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批;

(四)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人选;

(五)向会长、常务副会长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九条 本会内设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员会费;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和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组织技术咨询、论证、评估等服务性收入;

(四)主管部门和政府相关部门专项资助;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五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六条 本会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及社会捐赠的部分,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接受、使用资助、捐赠的有关情况,并公开接受资助人、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

与资助人、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的,必须按照捐赠协议中约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本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资助人、捐赠人有权要求本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五十一条 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第五十二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五)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七条 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同的公益事业,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1年8月30日本会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