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委员会性质
上海市消防协会消防产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上海市消防协会所属学术性、行业性、服务性的分支机构,受中国消防协会下设的消防行业分会的业务指导。
第二条、委员会工作范围、目的
委员会遵照上海市消防协会章程,根据政府行政机构关于改革行政审批办法,以及本市消防产业发展和规范市场秩序的需要,团结和组织在本市从事消防产业活动的相关企业积极开展有关消防产业经营和应用技术的交流、研究活动,以推广应用消防新产品、新技术,提高消防科学技术水平,促进消防产业的发展。同时承担起协助政府主管部门进行消防行业管理服务的功能,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为社会消防安全做出贡献。
第三条、委员会的任务
1、促进行业技术发展。开展消防产业和应用科学技术的交流和研究,推广应用消防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协调消防产业单位间的技术咨询和项目协作;
2、在政府与企业之间搭建桥梁。研究探讨消防技术和产业的发展方向,开展行业基本情况的调查和统计。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建议,参与制定与消防产业有关的地方消防标准规范,推进行业管理,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反映企业诉求,积极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3、为会员单位提供服务。收集和传递国内外消防产业科学技术信息,做好为会员单位提供咨询、培训、市场调研、信息服务、产品展览、国际商务、生产联络等服务工作。组织与国内外消防产业界的组织、团体和个人的友好联系和参加国内外消防产业界的学术交流活动;
4、促进消防产业市场规范。引导和推动消防企业面向市场,建立适应消防行政审批改革的经营机制,发展横向经济联合,推动企业技术进步,不断提高消防企业的产品、项目质量和企业的管理水平和竞争力;
5、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承担政府主管部门的委托,通过行业自律等措施,在行业内倡导优质优品,抵制制劣售假,自觉拒绝假冒伪劣对本行业的侵蚀,规范本市消防市场经济秩序,搭建和完善网络管理平台,实现行业管理信息化、数字化;
6、建立和完善行业诚信。诚信是行业之本,也是行业道德之源,在行业内培养诚信守实的风气,组织和协调委员会各单位会员之间的联络,增进相互了解和友谊。
第四条、委员会的成员
1、成员
委员会根据《上海市消防协会章程》,发展在本市从事消防产业活动的相关企业自愿加入上海市消防协会,成为本委员会单位会员,也自然成为上海市消防协会单位会员。
原已是上海市消防协会单位会员的消防产业单位,凡认同本工作条例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委员会,不需重复交纳会费。
2、成员的权利
(1)、本委员会成员也是上海市消防协会单位会员,享有上海市消防协会会员的一切权利;
(2)、参加本委员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3)、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4)、对委员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5)、优先取得上海市消防协会和本委员会的学术和市场信息等相关资料;
(6)、根据协会章程和本工作条例,可推荐发展本委员会成员。
3、成员的义务
(1)、遵守上海市消防协会章程,执行本委员会的工作条例和各项决定,按时交纳协会会费;
(2)、积极参加本委员会组织的有关消防科学技术的探讨、研究、交流和消防新产品、新技术应用以及参加制定行业规范、服务标准等活动;
(3)、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政府有关政策和行业自律措施;
(4)、完成协会和委员会委托的工作。
第五条、委员会的组织机构
1、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会,由全体会员民主选举产生,并报上海市消防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2、主任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组成;
3、为便于开展日常工作,委员会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工作,办公室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二名和工作人员若干名。办公室主任和副主任人选由常务副主任委员提名,经主任委员会审定,报上海市消防协会秘书处备案;
4、委员会根据产业分类设若干专业组,专业组设正、副组长。组长人选由主任委员会决定并由主任委员会成员担任,成员较多的专业组根据工作需要可分设若干个活动小组。活动小组正、副组长由组内选举产生,名单须报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会员大会
委员会每三年举行一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定主任委员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修改委员会工作条例、选举新一届主任委员会。遇有重大问题,需要召开全体会议时,由主任委员会决定。休会期间,由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主持日常工作。
第七条、委员会经费
委员会的学术活动及日常所需经费,主要来源是执行上海市消防协会统一会费,也可接受委员单位和各有关组织、团体或个人的捐赠、资助及收取咨询等服务费。
第八条、条例实施
本条例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上海市消防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实施。
上海市消防协会消防产业委员会
2009年 12 月 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