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标准第 6 章(6.7.1、6.7.2 除外)和第8 章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代替 GB 15930—1995《防火阀试验方法》和GB 15931—1995《排烟防火阀试验方法》,纳入并调整了GB 15930—1995、GB 15931—1995 和GA 481—2004《排烟阀(口)》中适用的内容。与GB 15930—1995 相比,本标准主要变化如下:
——标准名称修改为《建筑通风和排烟系统用防火阀门》;
——将术语修改为术语和定义(见第 3 章);
——增加了分类及标记(见第 4 章);
——增加了材料及零部件(见第 5 章);
——增加了要求(见第 6 章);
——增加了试验方法的项目使其和增加的要求一一对应(见第 7 章);
——增加了检验规则(见第 8 章);
——增加了标志、包装、储运和贮存(见第 9 章);
——增加了排烟阀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GA 481—2004《排烟阀(口)》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八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广州市泰昌实业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解凤兰、赵华利、纪祥安、李希全、张君娜、张丽梅。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15930—1995;
——GB 15931—1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