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上海市改为宿舍的闲置厂房消防安全技术暂行规定

0

  一、基本原则

  1、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储存建筑内严禁设置宿舍。

  2、除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外的其它生产、储存建筑内不应设置宿舍。确有需要,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进行完全分隔,并且宿舍的安全出口应独立设置,严禁与生产、储存区域合用楼梯。

  二、一般要求

  1、宿舍的房间隔墙应采用非燃烧体且应砌筑至楼板底部,顶棚应采用非燃烧体;隔墙、顶棚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房间内不应设置夹层(阁楼)。

  2、只设一部楼梯宿舍的房间或袋形走道两侧的房间必须设置可开启外窗。

  3、建筑内如设有厨房应集中设置,厨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非燃烧体隔墙与其他部位完全分隔,并应靠外墙布置,设置可开启窗;宿舍内、走道、储藏室等部位严禁储存和使用液化石油气燃气钢瓶,设置液化石油气燃气钢瓶的房间应在靠地坪处设置通风百叶。

  4、吊顶、墙面的装修应采用不燃材料。电气线路的敷设应穿金属管或阻燃型pvc管保护,电器设备应安装在不燃材料上。

  三、安全疏散

  1、疏散走道的宽度不应小于1.2m。

  2、单层建筑的建筑面积不超过200m2时,可设一个直通室外的出口。

  3、二、三层的建筑应设置两部疏散楼梯,当确有困难时符合下表要求的,可设一个疏散楼梯。

  4、住宿人员数量应根据住宿楼层的建筑面积,按4m2/人确定。

  5、设有两部及以上楼梯的建筑,楼梯应采用公共走道连接,且走道应设置可开启外窗自然排烟。

  6、疏散楼梯应采用非燃烧体,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楼梯段的净宽不应小于1.1m。室外的疏散楼梯可采用钢楼梯,但应符合以下要求:

  (1)在楼梯周围2.00m内的墙面上,除设疏散门外不应开设其它门、窗、洞口。

  (2)楼梯宽度不应小于90cm,倾斜度不应大于45……

  7、房间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位于2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房间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25m;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门至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不应超过15m。建筑为四级耐火等级时,疏散距离应减少5m;建筑设有喷淋保护时,疏散距离可增加5m。

  8、走道和房间宜设置逃生绳、软梯等逃生装置。当房间人数超过15人时必须设逃生装置。

  9、建筑的门、窗严禁设置铁栅栏等阻碍人员安全疏散的物件。

  四、消防设施

  1、三、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和设有风管的空气调节系统的建筑必须设置简易喷淋设施;其他建筑应在走道、楼梯等公用部位设置简易水喷淋设施。

  2、宿舍的厨房、走道等公用部位也应设置简易水喷淋装置并配置灭火器材。灭火器材应选择的磷酸铵盐(ABC)干粉或清水型等灭火器。灭火器的数量可按照每15m2设置1具7L清水型灭火器或3kgABC干粉灭火器进行估算,当设置简易喷淋的建筑可按每50m2设置1具估算。

  3、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处应设置火灾应急照明和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