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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在修订——公安部消防局召开修订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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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现行《消防法》自98年颁布实施以来,经过2009年修订后,极大的推动了我国消防工作的发展,也推进了我国以《消防法》为中心的消防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建设。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一些新问题、新技术的出现使得包括消防法律在内的法律体系与工作实际不相适应的矛盾逐渐凸显,亟需适时启动立法修订工作。目前,公安部消防局正在推进对《消防法》的新一轮修订工作,陆续在四川、广东等地开展立法调研活动,在消防部队内外征求意见。以下转自“四川消防网”。

 

部局在四川召开《消防法》修订研讨会

 

    为落实公众参与立法机制,广泛听取社会各方意见,3月31日至4月1日,部消防局在四川省成都市召开《消防法》修订研讨会。四川、重庆、云南、贵州、广西等地各级政府和公安、发改、财政、住建、文化、教育、安监、质监等相关部门及乡镇、社区和村(居)委员会等基层组织负责人,公安消防部队和铁路、交通、民航、林业等消防机构、政府和企业专职消防队负责人或代表,宾馆饭店、高层建筑、大型城市综合体等社会单位,消防科研机构和维保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负责人,消防文员代表等80余人参加座谈。

    座谈会分为政府及部门、消防队伍和社会单位三个层面召开。参加座谈人员围绕《消防法》(征求意见稿),积极发言建言、献计献策,提出了很多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政府及部门代表建议:应当进一步明确政府及部门消防工作职责和权责边界,并建立消防工作考评督导和问责机制;消防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关公共安全,源头管理无论由谁负责,但决不能弱化或取消消防安全源头管控;在强化单位安全主体责任的同时,引入火灾公众责任强制险、社会诚信公示惩戒等市场化风险防控机制,加大违法和失信成本;明确政府专职队等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法律地位、职责任务和保障措施,解决专职消防队员的身份、待遇等问题。社会单位代表建议:有必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单位以及各层级、各单位的消防职责,特别是明确多产权建筑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量化消防设施维保、消防安全评估、消防巡查检查等要求;明确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注册消防工程师等从业人员的法律地位、从业范围、资质条件和审批监管制度,切实发挥社会中介作用。消防队伍代表建议:应当分门别类地明确各部门的行政监管、行业管理和协调保障职责;在消改革防行政审批制度的同时,必须同步改革消防监督管理制度,切实改变以往“包揽式”、“保姆式”监督管理模式;明确消防部队灭火救援的职责和范围,对现场指挥权和应急处置权等灭火救援行为予以保障;完善消防法律责任制度,合理设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行政强制措施。

    现行《消防法》自2008年修订实施以来,极大地推动了消防事业的发展,在推进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和消防工作社会化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消防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新形势下,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体会了全面推进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习总书记就安全生产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国务院对转变政府职能、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提出了新要求,近年来发生的重特大火灾事故也暴露出了一些突出问题。消防立法必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广大人民群众的需求,完善顶层设计,为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此次《消防法》修订,将使消防工作更加紧贴实际,更好地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广大人民群众的需求,为实现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信息来源:消防法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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