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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消防常识、消防法律案例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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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些人由于缺少消防常识以及对涉及消防方面的法律不了解,甚至都不知道为什么自己遭受了财产损失还要被追究法律责任。让我们看几个具体的案例吧!

    01管理不善,本地房东也被刑拘了

    2016年8月29日14时30分许,龙岗区布吉街道新三村西区某居民楼发生火情。经过近1小时的扑救,火灾被现役消防武警和街道专职消防队扑灭,着火部位位于该楼栋二楼,现场过火面积约80平方米。

    经调查,租户庄某向房东刘某租用整个楼栋的农民房做仓库使用,后因管理不善,造成火灾,致使二楼整层存放日杂货的仓库被烧毁。租户庄某、房东刘某均被刑事拘留。

    02火灾突起,“二手房东”与无证焊工共赴牢房

    2016年4月27日14时31分,龙岗区龙城街道新联社区龙腾一路八号的仓库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670平方米,经济损失经鉴定为110余万元人民币。

    该火灾发生原因系该仓库“二房东”陈某雇佣两名无证焊工李某和杨某在仓库实施电焊作业时,电焊产生的火花引燃旁边堆积的泡沫饭盒引起火灾。“二房东”陈某、李某和杨某三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03购物中心起火灾,5人被刑事拘留

    2013年10月11日,北京市石景山区麦当劳杨庄餐厅甜品操作间内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在充电过程中发生电气故障,引起喜隆多购物中心发生火灾,过火面积共计3800余平方米,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估算值为人民币1308.42万元,灭火过程中两名消防员牺牲。

    造成如此严重后果,相关责任人员难辞其咎,均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购物中心消防控制室值班员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值班经理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总经理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单位负责人及消防管理人被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

    有些企事业单位,出租屋发生火灾,火又不是相关负责人和房东放的,他们也受到了财产损失,为什么还要处罚他们呢?有哪些相关的法律条例吗?

    “谁主管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是一纸空文,而是法律赋予的重要职责与使命。违反消防安全法规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后果严重的甚至要被追究刑事责任,让我们来看一看消防责任“七宗罪”吧!

    第一宗失火罪

    概念: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立案标准:

    1)导致死亡1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的

    2)导致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3)导致10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4)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过火蔬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4公顷以上的

    5)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刑罚:《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犯失火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宗消防责任事故罪

    概念: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立案标准:

    1)导致死亡1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的

    2)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3)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过火蔬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4公顷以上的

    4)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刑罚:《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犯消防责任事故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宗重大责任事故罪

    概念: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立案标准:

    1)导致死亡1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3)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4)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刑罚:《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宗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概念: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立案标准: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3)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4)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刑罚:《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五宗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概念: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立案标准: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3)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4)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刑罚:《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宗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概念: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立案标准: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刑罚:《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七宗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概念: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立案标准: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刑罚:《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负责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信息来源: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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