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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出台多形式消防队建设意见 明确机构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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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政府专职消防队的机构属性、队员编制和经费保障,解决制约队伍发展的瓶颈性问题。

    《意见》明确规定了政府专职消防队的队长、副队长(指导员、副指导员)由乡镇事业单位人员担任,并参加取得灭火救援员初级以上岗位资格证书。政府专职消防队所需经费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确保队员的工资水平与其职业的高危险性相匹配,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保障在业务训练、灭火战斗、应急救援中因公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专职队员享受相关抚恤待遇。

    此外,《意见》规定,经当地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县级机构编制部门依法为其进行法人登记,并凭法人登记证到质监部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实行独立核算。通过市场作用积极调动社会资源,增强消防工作的社会合力;通过资源整合与协同,提升消防安全的社会化防范各处置水平;通过加强队员的在岗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为队员再就业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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