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本标准的第 3、4、5、6 章内容为强制性,其余内容为推荐性。
本标准与 GA 95—1995《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中第5 章的相关内容是一致的,与GA 95—1995 的主要差异如下:
——本标准增加了维护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的要求;
——本标准更详细地规定了对 1211 灭火器的报废评定;
——本标准不涉及灭火器的维修及更换零部件的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 A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五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上海消防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跃伟、康洪祥、毛毅平、陈兴璐、陆聆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