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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这14项消防相关证明事项被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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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公  告

2018年  第12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精神,现将应急管理部取消的45项由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12项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见附件)予以公布,自公告之日起停止执行。证明事项涉及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按程序修改后另行公布。

  附件:

  1.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

  2.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

应急管理部

2018年12月4日


  其中附件1“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中14项与消防有关。具体内容如下:


点击查看附件1


信息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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