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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施工 贵州省独山县一单位被罚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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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独山县消防部门监督人员在对辖区中独山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承建的黔桂商贸物流城工程项目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施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消防监督执法人员现场进行了确认,责令中核独山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尽快处理好违法行为,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中核独山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予以人民币40000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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