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标准的 4.1、4.2、4.3、4.4、4.6、4.8、为强制性条文,其余为推荐性条文。
本标准参照了美国汽车工程师学会SAE J350《用于中型发动机的机动车排气火花熄灭器的试验方法》、SAE J997《机动车排气火花熄灭器的试验用炭》等标准进行修订。
本标准代替GB 13365-1992《机动车排气火花熄灭器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本标准与GB 13365-1992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对火花熄灭性能的试验方法进行了修改;
增加了使用要求。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四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韩翔、万明、顾文杰、金韡。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13365-19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