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部分的 5.6、6、7、9 为强制为性条文,其余为推荐性条文。
GB 21976《建筑火灾逃生避难器材》分为以下部分:
——第 1 部分:配备指南;
——第2 部分:逃生缓降器;
——第3 部分:逃生梯;
——第4 部分:逃生滑道;
——第5 部分:应急逃生器;
——第 6 部分:逃生绳;
——第7 部分: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
——第8 部分:化学氧消防自救呼吸器。
……
本部分为GB 21976 的第1 部分。
本部分的附录 A 为资料性附录。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五分技术委员会(SAC/TC 113/SC 5)归口。
本部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
本部分参加起草单位:浙江省消防总队、吉林省消防总队。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宝忠、金义重、严晓龙、孙宇、金韡、马伟光、韩翔、凌新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