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标准的4.3、6.1、6.2、6.3、6.4为强制性条文,其余为推荐性条文。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委员会第九分技术委员会(SAC/TC113/SC9)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消防局、黑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上海市消防局、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淑惠、刘建平、刘激扬、伍林、刘书杰、刘伟、王和、鲁志宝、何以申、刘振刚、庞钧、梅杰、黄俊、何杰、曹洪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