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部分的4.3、5.1.2、5.2、5.3、5.4、5.5.2、5.6、5.7 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GA30《固定消防给水设备的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目前有下列部分组成:
── 第1 部分:消防气压给水设备;
── 第2 部分:消防自动恒压给水设备;
── 第3 部分:消防增压稳压给水设备;
── 第4 部分:消防气体顶压给水设备。
本部分为GA30 的第4 部分。
本部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二分技术委员会(SAC/TC113/SC2)归口。
本部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本部分参加起草单位: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天利瑞进给水机有限公司、哈尔滨银河消防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赵永顺、啜凤英、张玉贤、张少禹、罗宗军、高云升、盛彦锋、张强、曹顺学、谢张国、李胜峰、李庆仁。
本部分于2008 年首次发布。
请注意本部分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部分的发布机构不应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