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标准第4 章、第5 章和第7 章为强制性,其余为推荐性。
本标准代替GB 16670—1996《柜式气体灭火装置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本标准与GB 16670—1996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增加了前言、第8 章“标志、包装、运输、储存”、第9 章“使用说明书编写要求”和附录;
—-第2 章取消了对“GB 795—1989”、“GB 796—1989”、“GB 4717—1993”和“GB 14106—1993”的引用,增加了“GB/T 8979”、“GB 9969.1”、“GA 61”和“GA 400”的引用;
—-第 3 章取消了术语“控制器”、“(灭火剂贮存)容器组件”、“贮存压力”、“最大工作压力”和“最小工作压力”;
—-原标准第4 章取消;
—-增加了型号编制;
—-在表1 中增加了“柜式七氟丙烷、氮气、氩气、三氟甲烷灭火装置”的参数要求,删去了“柜式卤代烷1211、1301 灭火装置”的参数要求;
—-增加了装置灭火性能的要求;
—-增加瓶组充装的灭火剂和充压气体的要求、瓶组的标志要求,取消了瓶组的强度要求;
—-增加了容器、信号反馈部件、检漏部件、减压部件的要求和相应的试验方法;
-—补充了容器阀的要求和相应的试验方法;
—-对检验规则的内容进行了增补。
本标准附录A~附录P 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二分技术委员会(SAC/TC113/SC2)归口。
本标准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负责起草,四川威龙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南京消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参加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连喜、高云升、董海斌、李习民、汪映标、周平、张君娜。
本标准于是1996 年首次发布,本次为首次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