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知识

标准档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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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标准档案系指在制定、修订标准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包括图表、文字材料、计算材料、音像制品和标样等)。

  标准的制定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标准档案工作制度,达到标准档案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的要求。标准档案按保管期限,分为永久的和长期的两种。 下列文件材料需要永久保管:1)上级下达任务的文件;2)标准报批稿;3)标准编制说明及其附件;4)意见汇总处理表;5)标准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6)标准报批公文;7)标准申报单;8)标准发布本;9)标准正式出版本;10)标准修改通知单及其附件;11)标准作废通知单。下列文件材料需要长期保管:1)论证报告;2)调研报告;3)试验验证报告;4)标准征求意见稿(最后一稿);5)标准送审稿;6)等同、等效采用的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原文或译文、主要参考资料;7)标样。

  永久保管的,按国家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长期保管的,应当是现行的和最近两次修订的标准的档案。属长期保管的废止标准档案,继续保管十年。标样在保管期限内已经失效的,按保管到期的规定处理。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标准档案。工程建设、药品、食品卫生、兽药和环境保护国家标准档案,分别由国务院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农业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国务院行业标准归口部门负责管理其主管范围内的行业标准档案。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标准档案。企业单位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企业标准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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