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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修订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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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公安部获悉,为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新要求,进一步提高规章制定水平,不断完善公安执法规范和标准,公安部近日完成对《公安部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全面修订,并正式实施。

  修订后的《规定》明确要求,规章立项必须经过充分论证,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对社会公众有普遍影响的,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规章实施1年后,应当及时就所规定制度的实效进行立法后评估。起草规章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征求意见。涉及行业管理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起草单位除履行一般的征求意见程序外,还应当听取管理相对人的意见或者组织专家论证、评估。规章制定必须遵循立法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立法权限。不得设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设定罚款要符合国务院规定限额。

  据介绍,2002年,为规范公安部规章制定程序,保障规章质量,公安部制定了《规定》。此《规定》实施以来,共出台了《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60余部规章。特别是2008年开展执法规范化建设以来,先后推动制定、修改了与公安工作密切相关的19部法律、14部行政法规,制定了一系列基层急需的执法规范性文件,初步形成了一个较为全面的执法制度体系,对公安民警的执法行为发挥了重要的引领、规范作用。

  公安部法制局有关负责人表示,2013年,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提高立法质量”等一系列要求,进一步提高公安部规章制定水平,正确有效实施法律,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公安部组织对2002年制定的《规定》进行全面修改,进一步完善了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公布、备案等工作环节。公安部将以修订后的《规定》实施为契机,不断提高公安机关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水平,进一步健全完善公安执法规范和执法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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