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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2008年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期间全国停止向北京等赛区城市或途经赛区城市运输枪支弹药、爆炸、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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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切实保障北京奥运会举办期间的社会公共安全,公安部决定,自即日起至奥运会、残奥会结束,全国停止向北京等赛区城市或途经赛区城市运输枪支弹药、爆炸、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和危险废物。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即日起至9月30日,全国停止向北京、青岛或途经北京、青岛运输枪支弹药、爆炸、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和危险废物。自即日起至8月31日,全国停止向天津、上海、秦皇岛、沈阳或途经天津、上海、秦皇岛、沈阳运输枪支弹药、爆炸、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和危险废物。特殊情况需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从严审批。

  二、本通告赛区城市指的是赛区城市全部行政区域。

  三、本通告危险物品中,枪支弹药指的是《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及用于枪支的弹药;爆炸物品指的是《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所规定的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和军工企事业单位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所用的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指的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剧毒化学品;放射性物品指的是《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所规定的放射性同位素(医疗用短寿命放射性药品除外)。危险废物指的是上述枪支弹药、爆炸、剧毒、放射性物品的废弃物。

  四、从严审批的特殊情况有:

  (一)赛区城市群众生活必需的危险物品,奥运赛事必须使用的危险物品;

  (二)奥运赛事期间维护治安秩序必须使用的危险物品;

  (三)用于抢险救灾的危险物品;

  (四)危险物品运达地省级公安机关与赛区城市公安局协商,赛区城市公安局同意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进入或者途经本地的;

  (五)涉及国家政治、军事、外交等需要的情形。

  五、对未经审批,在禁止时间、禁止区域内运输枪支弹药、爆炸、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和危险废物的,公安机关将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枪支管理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六、此前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通告精神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公安部

  二〇〇八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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