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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审图机构、咨询公司上半年工作抽查情况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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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海 市 消防 局 文 件

沪消发〔2009〕256号

关于对审图机构、咨询公司上半年工作抽查情况的通报

各支队,各审图、咨询公司、设计单位:

2009年4月、7月,我局两次组织25名技术人员,分5组对本市23家审图公司的建筑工程审图备案情况及7家咨询公司的消防设计咨询情况进行了抽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共抽查了本市23家审图公司今年上半年审查并经我局备案的215个项目。上半年,审图公司审查项目共3276个,抽查项目占备案项目总数的6.6%。其中,公共建筑82个,占抽查总数的38.2%;居住建筑42个,占抽查总数的19.5%;工业建筑91个,占抽查总数的42.3%。上半年,共抽查了5家消防咨询公司咨询的12个内装修项目。检查发现,各审图、咨询公司基本能执行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认真负责地向建设单位提出消防设计中存在的问题并要求修改。

二、存在问题

上半年抽查共发现各类问题125条,检查人员均已当场反馈相关审图、咨询公司。

(一)未按相关审核程序审查项目。根据我局相关规定,审图机构在对属于“九大类”建设项目的消防设计审查时,应当在该项目取得我局初步设计审核意见书之后,方可对该项目进行施工图消防设计的审查,但检查中发现个别审图机构没有按此程序进行审查。如,上海建瓴设计审图有限公司负责审图的周浦镇1-3街坊改造项目(二期),其综合办公及超市总建筑面积为25592m2,,属于我局“九大类”审核项目,在该项目未取得我局初步设计消防审核意见书的情况下,建瓴审图公司就将施工图予以审查通过并发出审查通过证书。各审图公司应当对此类现象引起高度重视,杜绝在今后的审查过程中发生类似情况。今后一旦发现类似现象发生,我局将取消对相关单位的建设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文件审查委托资格。

(二)消防初步设计审核批文意见未得到有效落实。如 ,“上海电影博物馆暨电影艺术研究所业务大楼”项目属于我局“九大类”审核项目,在消防审核批文中明确提出相关消防设计需修改后经我局复核,但审图公司未按消防扩初批文所提的要求审核把关,致使消防审批意见未在施工图中落实。对此,审图机构应予以充分重视,严格按现行国家和本市的防火技术规范、标准及我局的相关审核批文意见落实,确实把好建设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审查关。

(三)项目审查证书与项目实际情况不符。如,审图公司对“普陀区桃浦西路商品住宅项目”的消防设计图纸把关不严,致使项目修改后的住宅楼层数和面积与审查证书上反映的情况不一致,并且审查中也未发现单元间防火分隔墙上开设窗口的间距不符合规范要求等问题。

(四)项目施工图审查阶段与扩初审核阶段的消防设计存在明显变化。如“兰花二期西南街坊海上硕和城项目SOHO商务中心”项目的施工图阶段消防设计图纸与扩初审核阶段的图纸相比存在很大变化,并且封闭楼梯间在底层距安全出口距离大于15米,但建设单位未将修改后的图纸报我局审核,凭修改设计前的消防扩初审核批文至审图公司审查并取得审查证书。对于“九大类”项目的施工图消防设计审查中发现其与初步设计中有较大变化的,审图公司应及时与我局相关部门沟通,确保消防设计审查质量。

(五)安全疏散设计不符合规范要求。主要在地下车库借用住宅疏散楼梯时未直接开门通往住宅楼梯间、利用室外楼梯疏散的建筑未将室外楼梯在图纸上标出、地下车库疏散楼梯直接通往地上工业厂房内等方面。

(六)消防给水设计不符合规范要求。主要有消防进水管径不足且未设置消防水池、室内消火栓设置位置不合理、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的建筑内个别部位未按规范要求设置喷头保护等问题。

(七)咨询报告未明确所咨询项目是否符合消防规范要求。由于建设单位可以凭消防咨询公司出具的咨询报告到支队窗口直接办理审批手续,因此咨询报告应明确指出该项目消防设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而在抽查的上海富士特消防安全咨询有限公司负责咨询的3个内装修项目中,均未有明确意见,出具的咨询意见只写明供建设单位参考。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明确责任,严把审图咨询关。新《消防法》已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消防法》进一步明确了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是建设工程责任主体单位,各设计单位、审图、咨询公司要进一步增强消防设计、审查、咨询工作的主体责任意识,落实项目管理责任人,严格工作质量把关,从根本上保障本市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

(二)加强学习,提升业务水平。《消防法》明确了有关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市场地位,为规范各服务机构的资质和执业人员资格及其消防技术服务行为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各设计、审图、咨询单位要加强对《消防法》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消防技术规范、标准、规定的学习,强化相互之间、本单位各专业之间、本单位与公安消防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不断提高消防设计自查、审查、咨询工作水平。

(三)落实整改,规范审图、咨询工作。各审图、咨询公司、设计单位要对照上述问题,积极采取整改措施,确保消防技术规范、标准和公安消防部门的审核意见落到实处,保障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质量。

此通报。

二○○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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