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标准的第4 章、第5 章、第6 章、第7 章、第8 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
本标准对应于 IEC 61779:1998 《可燃性气体的检测和测量的电气装置》(英文版),与IEC 61779 的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
本标准代替GB 16808-1997《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
本标准与GB 16808-1997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将原标准的基本功能试验改为可燃气体浓度显示功能试验、可燃气体报警功能试验、故障报警功能试验、屏蔽功能试验、自检功能试验、电源功能试验;
——增加了射频场感应的传导骚扰抗扰度试验、浪涌(冲击)抗扰度试验、电压暂降、短时中断和电压变化的抗扰度试验;
——增加了检验规则和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六分技术委员会(SAC/TC113/SC6)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宋希伟、费春祥、张学军、李瑞、谢锋、冯万波。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 GB 16808-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