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标准的 5.1、5.2、5.4.2~5.4.6、5.5~5.8、6.1、6.2、6.4.2、6.4.3、6.5、6.6、7、8、9.1、9.2、9.4、9.5、9.6.1、9.6.2、9.7.2、9.7.4~9.7.7、9.7.9~9.7.14、9.8.1、9.9~9.11 为强制性条文,其余为推荐性条文。
本标准与 NFPA 20—2003《固定消防泵的安装》、UL 448—1994《消防泵标准》、UL 1247—1995《驱动离心消防泵的柴油发动机标准》以及主题448A(1994.11 草案)《连接离心消防泵和原动机的柔性联轴器的研究要点》的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
本标准代替 GB 6245—1998《消防泵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本标准与 GB 6245—1998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增加了对材质以及原动机、联轴器、控制柜、蓄电池等部件的要求;
—-增加了供泡沫液消防泵、船用消防泵、深井消防泵、潜水消防泵的要求;
—-增加了手抬机动消防泵组的要求;
—-增加了仲裁试验方法。
本标准附录A 为资料性附录。
请注意本标准的某些内容有可能涉及专利。本标准的发布机械不应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自生效之日起,GA—1995《手抬机动消防泵》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委员会第四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田骅、范桦、史兴堂、万明、韩翔、杨志军。
本标准于 1986 年首次发布,1998 年第一次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