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标准的第4 章、第5 章、第6 章、第7 章、第9 章为强制性的,其余内容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是参考 ISO 11602-2000(E)《消防手提式和推车式灭火器第 2 部分:检查和维修》,为规范灭火器的维修,加强对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
本标准代替 GA 95—1995《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
本标准与 GA 95—1995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标准名称改为《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
――增加了第 3 章术语和定义;
――增加了第 4 章总要求;
――增加了第 5 章维修条件;
――第 6 章维修技术要求根据灭火器维修的一般程序,增加了一般规定、拆卸、水压试验、筒体清洗和干燥、再充装的要求,修改了零部件更换和维修标识的要求;
――取消了灭火器检查的内容;
――增加了第 8 章试验方法;
――增加了第 9 章检验规则。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GA 95—1995《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标准废止。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委员会第五分技术委员会(SAC/TC 113/SC 5)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消防局、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黑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广东省公安厅消防局、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鹏翔、高宁宇、孙卫东、曹顺学、肖裔平、金义重、康鸿翔、屈励、周鹏、李绍和。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A 95—1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