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部分条文全部为强制性条文。
GB 4351《手提式灭火器》分为如下几部分:
——第1 部分:性能和结构要求;
——第2 部分: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钢质无缝瓶体的要求;
——第3 部分:检验细则。
本部分为GB 4351 的第2部分。本部分代替GB 4351—1997《手提式灭火剂通用技术条件》中的部分条款,与GB 4351—1997 中5.10.2 相比,主要差异如下:
——制造瓶体的材料只选用铬钼钢;
——增加了瓶体的容重比;
——增加了制造要求;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五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康鸿翔、李跌伟、冯巧娣、陆聆泉。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4351—1984、GB 4351—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