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标准中第5 章(除5.3.3 外)、第6 章和第9 章(除9.1 外)为强制性的条款,其余为推荐性的条款。
本标准与 ISO 11601:1999《推车式灭火器性能和结构》的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
根据我国的资源情况和实践证明,在A、B 类火试验用燃油和木材上作了保留,这样的保留不妨碍标准的技术水平。本标准与ISO 11601:1999 的编写格式及顺序上有差异,并增加了检验规则一章、附录A 和附录B。
本标准代替 GB 8109—1987《推车式灭火器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本标准与前版标准相比:将 GA 107—1995《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GA 77.1—1994《推车式1211 灭火器》、GA 77.2—1994《推车式化学泡沫灭火器》和GA 77.3—1994《推车式干粉灭火器》等标准的有关性能参数、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纳入了本标准, 在编写格式及顺序上作了修订,增加了第2 章规范性引用文件、第5 章灭火剂、驱动气体、充装量和型号、6.8 喷射的电绝缘性能、第9 章标志和颜色和第10 章手册,同时将标准的名称更名为《推车式灭火器》。
本标准中附录 A 和附录B 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传第五分技术委员传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跃伟、康鸿翔、邵国平、毛毅平、陈兴璐。
本标准于 1987 年7 月首次发布。